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76號原告 田慶隆
被告 楊喬昕 (原名 謝喬昕 )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