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江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啟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