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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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岳(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附表編號1至9所犯共15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7年10月初起加入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罪時間介於同年10月
7日至18日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附表:受刑人廖俊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6罪)│(共2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均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①107年10月15日起至│①107年10月15日起至│107年10月8日│││同年月16日止│同年月16日止││││②107年10月18日│②107年10月15日起至││││③107年10月18日│同年月16日止││││④107年10月16日│││││⑤107年10月15日│││││⑥107年10月15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4975、574│8年度偵字第11325號│8年度偵字第20699號│││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74│108年度訴字第1370號│108年度訴字第222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9日│108年7月29日│109年2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74│108年度訴字第1370號│108年度訴字第2224號││判││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2日│108年9月2日│109年3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68號(│8年度執字第13308號(│9年度執字第4746號│││暫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共2罪曾定刑1年3│││││月)│││├──────────┴──────────┤│││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10日起至同│107年10月7日│107年10月7日│││年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8673號│8年度偵字第3208號│8年度偵字第320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5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19日│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5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判│││號│號││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43號(編│││109年度執字第6371│號5-8曾定刑1年10月)│││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7日│107年10月7日│107年10月初起加入詐│││││欺集團,並於同年月13│││││至15日間參與向被害人│││││ 林秀連 詐欺取財犯行│├──────┼──────────┼──────────┼──────────┤│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關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3208號│8年度偵字第3208號│7年度偵字第4975、574│││││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實││號│號│08號││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5月27日│109年9月2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36│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判││號│號│08號││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30日│109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罰金或易服社│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5至6之「備註」欄記載。│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12││││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犯罪日期」欄記載││││錯誤,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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