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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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其於95年2月21日送監執行,於97年6月25日入臺灣桃園監獄,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86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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