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719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凌瑞隆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曄鏵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6,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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