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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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卿卿
訴訟代理人  夏玉昭
被   告  翁美麗
訴訟代理人  周丸茂
       許志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1元【計算式:
21000×(2.65×0.05+1.17×0.12)=5731,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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