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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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卿卿
訴訟代理人 夏玉昭
被 告 翁美麗
訴訟代理人 周丸茂
許志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1元【計算式:
21000×(2.65×0.05+1.17×0.12)=5731,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