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明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英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之聲請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7日│105年2月15日│105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70│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14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63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824│(編號2至7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9日│105年2月7日│105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號等│號等│號等│├───┬────┼──────────┼──────────┼──────────┤││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106年9月1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緝字第2395號(編號2至10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6日│106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7309│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等│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4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42號│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判決│106年10月6日│107年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63│署107年度執字第1000││││號(編號2至7原判決判│號││││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