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施義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林怡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