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 廖為仁 (署長)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陳黎丁妹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嗣本院民事庭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而以102年度簡抗字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確定。查原告起訴時,機關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代表人為 林三貴 ,嗣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表人亦變更為廖為仁,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因原告有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然原告之新任代表人廖為仁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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