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賴煥元
謝建嬌 賴怡任 被告 姚歆
邱曉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苗簡字第10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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