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號聲請人 林春桃 相對人 楊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發票地均為大武鄉大鳥村188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8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2年5月13日│10,000元│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CH-565158│├─┼────────┼─────────┼────────┼───────────┼────────┤│2│102年5月13日│1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CH-565159│├─┼────────┼─────────┼────────┼───────────┼────────┤│3│102年5月13日│10,000元│102年8月10日│102年8月10日│CH-565161│├─┼────────┼─────────┼────────┼───────────┼────────┤│4│102年5月13日│17,000元│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CH-565162│└─┴────────┴─────────┴────────┴───────────┴────────┘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