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七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七年度選偵字第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甲○○曾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廿九日執行完畢,其為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台中市選區候選人,意圖使同選區候選人許 幸惠 不當選,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左列時間,在台中市各地,散發所謂「甲○○戰報」予不特定之人,利用文字及漫畫等方式傳播不實之事而攻擊候選人 許幸惠 及其夫乙○○(前台中市市長),藉此影響選情:
㈠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散發第一號「甲○○戰報-搶錢夫妻之代夫出征」,指摘乙
○○為「 郝楓流 」、許幸惠為「 賈愛鑫 」,並稱乙○○「我們一家都是吸血鬼」;復明知乙○○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一五一四之一地號等十四筆土地(同市○○段○○○號土地除外,且該筆土地為繼承取得)非屬台中市八期重劃區範圍內,竟指稱上開土地均「在乙○○市長任內,位移到熱門無比之八期重劃區內,無畏會不會違反公務員利益迴避原則:::市長乙○○生財有道,:::法官太座許幸惠與有榮焉」,誤導台中市選民認為乙○○夫妻利用職權炒作土地牟利,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許幸惠。
㈡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散發第二號「甲○○戰報-搶錢夫妻之肥水不落外人田」,
利用乙○○因台中市「樂業自辦重劃弊案」遭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時該案尚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為由,接續第一號戰報指摘乙○○、許幸惠為「搶錢夫妻」及乙○○名義上開十四筆土地在八期重劃區內,故意將法院審理中案件未判先斷,誤導選民在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為乙○○定罪,足以生損害於乙○○。
㈢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散發第三號「甲○○戰報-搶錢夫妻之魚肉鄉里」,明
知台中魚市場購地案每坪新台幣(下同)五萬三千元(實際價格為每坪五萬五千三百元)為代市長 黃鏡峰 任內決議購地價格,且以「日息八分」(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八點八)方式向民間借款支付魚市場購地款,並非乙○○擔任市長期間決定之事項,竟指摘上開二事項均為乙○○之決定,並以漫畫指乙○○「哈哈!油水不少!」許幸惠「老公好棒」而影射乙○○夫妻從中牟取購地款二億八千萬元及借款利息三億元之不正利益,藉此指摘乙○○圖利親友,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許幸惠。
㈣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散發第四號「甲○○戰報-鐵證如山,不容狡辯」,延續第
三號戰報內容指摘乙○○「別把利益往自己口袋裝,責任往黃鏡峰身推」,先行引用台中市議會第十二屆第一次大會之魚市場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書,再引用乙○○於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擔任魚市場董事長時,在董事長公館召開第十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明知該會議之決議為「明訂路邊土地以一坪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而引用台中市議會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書時竟利用第三號戰報之漫畫將「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之「一萬元」故意遮掉,再將「以每坪五萬五千三百元成交」之文字放大,誤導選民認為每坪五萬五千三百元之購地價格為乙○○之決定,並稱:「投給代乙○○出征的許幸惠,您安心嗎﹖」,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許幸惠。
㈤八十七年十二月上旬(同年月五日以前)散發「一路走來,弊案如一」之文宣,
於右邊刊載甲○○之大幅人頭照,並在左邊將乙○○、許幸惠之人頭照與前屏東縣長 伍澤元 (涉及四汴頭工程弊案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之人頭照併列,中間再輔以標題:「貪官與正義,您站在那一邊﹖」、「千萬別讓正義遭貪官任意踐踏」等文字,藉此自詡為正義代表,而影射乙○○、許幸惠與伍澤元同屬貪官之流,足以生損害於乙○○、許幸惠之名譽及意圖使許幸惠不當選。
二、案經被害人許幸惠之配偶即被害人乙○○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雖坦承散發 右揭 五份選舉文宣情事,惟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誹謗等犯行,辯稱:「第一號戰報內容是依據〞財訊〞雜誌轉載,第二號戰報內容是剪報取得,而〞搶錢夫妻〞祗是套用電影名稱,並非惡意,告訴人既為公眾人物,應有受公評之風度,伊散發五份戰報時均召開記者會說明,而戰報並無特別指明許幸惠是貪官,且許幸惠也沒有做官均是以質疑方式希望台中市民認真思考許幸惠參選意義,並要求許幸惠就告訴人多年之從政生涯弊案風波公開辯論,上開戰報內容之標題用字雖嫌誇張,然並沒有肯定說是如此,並未惡意攻訐許幸惠使其不當選之意思」云云。經查:被告於右揭時地如何利用參選立法委員期間散發五份戰報惡意指摘告訴人及其妻許幸惠或其家人為「搶錢夫妻」、「魚肉鄉里」、「一家都是吸血鬼」、「貪官」或影射告訴人擔任台中市長期間利用職權違法圖利親友,牟取不法利益等情,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有被告散發之五份戰報文宣,(第一-四號戰報各一份,文宣一份),許幸惠後援會文宣,台中魚市場新市場預定地第五次協調會議紀錄(七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二日)、台中魚市場管理委員會第三二一、三二四次委員會議紀錄(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同年七月十二日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第十三次會議議事錄(七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台中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暨標準評議委員會七十七年第三次會議紀錄、台中魚市場董監臨時會第十三次第十七次會議紀錄,台中魚市場新市場預定地第五次協調會議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七八號起訴書(即告訴人因八期重劃弊案遭起訴者)等影本各在卷為憑。被告固否認違反選罷法及誹謗犯行,惟查:
㈠第一號戰報內容固有部分引用「財訊」報導(八十五年十二月份),惟上開「財
訊」並未報導告訴人夫妻為「搶錢夫妻」及「一家都是吸血鬼」,亦未指稱告訴人為「好風流」(郝楓流)或許幸惠為「很愛錢」(賈愛鑫之台語諧音),足見被告在第一號戰報即有貶抑告訴人夫妻人格之意味,並刻意攻擊同屬立法委員參選之許幸惠甚明。又告訴人乙○○所有台中市○○區○○段○○○○號等十四筆土地均非屬台中市八期重劃區範圍內,(詳後敍理由㈡)且土地為乙○○所有,與被害人許幸惠無涉,乃竟未經查證,逕以所謂「財訊」之報導予以照錄,指告訴人夫妻將上述土地位移八期重劃區,以所謂「五鬼搬運法」獲取不法利益,復於每份戰報之右上方大字標明「有影才敢大聲」(意謂所報導之事確為真實才敢大聲報導),其戰報內容之遣詞用字既非基於善意發表言論,亦非對於事件為適當之評論,顯係以具體事實,使有惡意、肯定之語氣加以指摘,以損害告訴人及許幸惠之名譽,並圖使參選立法委員之許幸惠不當選。至被告提出之中國時報之報載內容及當時審理中之「台中市樂業重劃案」之內容並無關聯,有剪報及該案起訴書可稽,被告所辯洵無可採。
㈡第二號戰報內容延續第一號戰報之指摘,無視於許幸惠後援會製作之澄清文宣「
買五十五坪土地,算炒地皮嗎﹖」而告訴人被指涉嫌炒作地皮之上開十五筆土地,除因繼承取得之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坐落在八期公辦重劃區內,其餘十四筆土地均不在八期公辦或自辦重劃區乙節,亦經原審檢察官函詢台中市政府查明屬實,有台中市政府公函及附件資料為憑,則被告對許幸惠後援會之上開文宣不予理會,亦未稍作查證事實,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其每次之戰報均係在對方回應後才行作出,其仍在第二號戰報指稱告訴人取得十五筆八期土地,「搶錢夫妻肥水不落外人田」、「有影才敢大聲」,以肯定之語氣,作不實之傳播,顯然具有明知不實而攻訐告訴人與告訴人之妻許幸惠之惡意,自不得再援引前開「財訊」報導為卸責之藉口。
㈢第三、四號戰報內容均以告訴人涉及台中市魚市場弊案為訴求重點,並指告訴人
之妻許幸惠參選立法委員係代夫出征,在二張戰報上畫有告訴人夫妻畫像,標明「哈哈!油水不少」、「老公真棒」,影響選民對許幸惠之觀感,此從被告在第三號戰報標題使用「魚肉鄉里」字眼,無異指摘告訴人夫妻如同地痞流氓般欺壓善良及危害社會,若非惡意攻擊,何以致此﹖再被告在第四號戰報內容既已取得台中市議會之魚市場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書,自不可能不知魚市場購地價格每坪五萬五千三百元及以「日息八分」方式向民間借款支付購地款乙事,均在代理市長黃鏡峰任內決定,要非告訴人擔任市長時所核定,而上開情事亦經證人黃鏡峰、 黃興熚黃榮堂林坤田 分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時結證明確,並有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第十三次會議(由乙○○主持)續會議事錄(本院卷第四十八頁)、台中魚市場新市場預定地第五次協調會續會(由 黃鏡峯 主持)紀錄(同上院卷第五十三頁)在卷可稽。被告於第三號戰報雖標明「搞錢大疑團」,並於該號戰報左下方列載疑雲一:低價高買新市場用地。疑雲二:利息大方送。右下方表列低價買新市場用地及利息大方送之詳表。然該戰報明載「有影才敢大聲」並以漫畫將魚市場畫成一條被刮成只剩一個頭及魚刺骨的魚,又以漫畫將告訴人夫妻之畫像併列指告訴人「哈哈!油水不少!」,許幸惠「老公好棒」影射告訴人夫妻從中牟取購地款二億八千萬元及借款利息三千萬元之不正當利息,殊難謂其僅是對問題之質疑,其傳播不實之事用以打擊告訴人夫妻之聲譽,破壞與該購地案毫無關聯之許幸惠之形象,以圖影響其立法委員選情,使其不當選甚明。抑有進者,該魚市場用地之購地案詳情,經告訴人召開記者會澄清並提出具體文件資料,說明新魚市場用地之地點決定、購買價格及資金來源均非告訴人市長任內所做之決定,更與當時任法官之許幸惠無關等情後,被告猶以戰報四稱「鐵證如山,不容狡辯」,「別把利益往自己口袋裝,責任往黃鏡峰身上推」,並刊出前開台中市魚市場第十三次董監事會議議事錄「前半段」及部份台中市議會調查報告,而將議事錄後半段決議內容:「:::按六九年九月七日所召開協調會中魚市場所提出之價格加四成為冾購底價(亦即靠路邊三十米內為九千八百元每坪,三十米至一百米為八千四百元每坪,一百米以外以七千元每坪):::」、「三、協調時如有尾數差異,得以彈性調整,唯路邊部分不超過『每坪一萬元』為原則:::」之部分刻意加以隱瞞,以誤導選民;復故意將台中市議會調查報告內關於告訴人於市長任內曾開會決議新魚市場用地購買價格以「不超過每坪一萬元為原則」部分之文字,用乙○○及許幸惠之人物畫像刻意遮掩,再將「以每坪五萬五千三百元成交」之文字顏色加深,提醒選民注意,故意誤導選民,使人誤以為購買魚市場用地每坪五萬三千元之價格,及向民間貸款方式籌措資金等決定為乙○○所作成,而與當時每坪「三萬元」市價有顯著差距,該購地價金差額及向民間借貨所支出之高額利息,利益往告訴人之口袋裝。第四號戰報被告刊載上述董監事會議議事錄及台中市議會之調查報告,足見其於發佈戰報之前已掌握具體資料,乃意引用上開議事錄及調查報告為「鐵證」再以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方式,刻意隱匿事實,以大量戰報文宣散佈不實之事項,影射告訴人夫妻「利益輸送」圖利,自屬惡意打擊告訴人夫妻,而非適當之評論。其存心誹謗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許幸惠不當選之犯意,昭然若揭。
㈣「一路走來,弊案如一」之文宣內容既將告訴人,許幸惠與伍澤元同列為「貪官
」之流,而被告在上開文宣署名,自無不知「貪官」字眼對現任或曾為公務人員(或公職人員)要屬重大侮辱,被告在上開文宣復未舉證說明許幸惠究竟如何為「貪官」之具體事證,其在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前夕散發上開文宣,顯有虛構事實而使許幸惠不當選之意圖甚明。再告訴人涉及八期土地重劃弊案及台中魚市場弊案部分,當時仍在法院審理及原審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告訴人是否有罪,仍然不明,而被告猶引用告訴人之「十年含冤」乙詞,其將告訴人與業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之伍澤元同列「貪官」,再自詡為「正義」之強烈對比,對告訴人之名譽難認不生損害。
㈤綜上所述,被告於右揭時間散發上開均經甲○○親自署名之五份戰報文宣,其內
容或有依據,惟均未對各項指摘為初步查證是否真實,且對許幸惠後援會製作之澄清文宣不予理會,猶以不實事項緊盯告訴人及許幸惠,更以漫畫遮掩關鍵文字方式故意扭曲事實真相,企圖達到勝選之目的,其作法顯然利用抹黑之惡意攻訐而詆譭告訴人之名譽,並意圖使許幸惠不當選,被告事後辯稱毫無惡意及未具體指摘許幸惠,未肯定有此事云云,要屬飾卸之詞應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傳播不實之事罪及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其先後多次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及許幸惠二人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嫌,係同一時地以一行為犯之,應依想像競合犯例從一重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被告曾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調閱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執字第二三一二號執行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原審未為詳察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壹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雄
法官陳登源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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