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愷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黃愷弘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13樓1304室」,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 陳明 對相對人黃愷弘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足資釋明已確實將「催告相對人黃愷弘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台北中崙郵局存證號碼002352)轉交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五、若無法提出第四項證明文件,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愷弘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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