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興選任辯護人陳正軒律師
劉家榮律師被告 陳安心 選任辯護人 洪仲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62號、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忠興、陳安心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選訴 字第 6 號裁定(112.03.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選簡 字第 1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