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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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黃綢絲 訴訟代理人 林財源 原告與被告好耐實業有限公司、 潘錦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計算式:570,000元+2,280,000元=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