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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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全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咏雪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 律師 林承右 律師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