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吳學珠 原告與被告 沈子麒 (原名 沈裕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