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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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前項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陳報前項協商成立時有無工作?薪資數額?其後工作有無更換?目前任之職務種類?薪資數額?聲請前2年內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匯款、轉帳證明或薪資單等)。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 潘明雄 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房屋、股票、存款、保險、國稅局所得、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則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提出證明文件資料;如有保險則提出投保相關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須支出生活費6,000元、雜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陳報現正繫屬於法院中之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執行標的進行狀況及相關內容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