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92號原告 林廖淑卿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宋豐浚 律師被告 寧浚騰
金翔亮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劉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浚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0,87
5元(計算式:扶養費1,680,735元+喪葬費610,140+精神慰撫金700萬=9,290,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