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靜怡 被告 蕭毓縢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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