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上訴人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7月16日108年度訴字第17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7,566元(計算式:41418x87+41400x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