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64號附民原告 黃慧玲 即賽亞健康醫事檢驗所被告 龔澄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黃慧玲即賽亞健康醫事檢驗所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249、9576號等案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