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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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昌平
李啓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修安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950,400元【計算式:美金240,000元×28.96(訴訟繫屬日111年4月8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95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