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偽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 吳黃英淑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張正億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來富 訴訟代理人 李崇惟
李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偽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