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吳晏清 相對人 傅錦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美濃龍肚二4-2山坡地保育區4640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