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0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2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7年12月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74,101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2月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0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7年12月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74101││││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