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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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股東會決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