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刑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5日犯竊盜罪, 經鈞院 以96年度竹簡字第213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緩刑2年,於96年5月17日確定,嗣緩刑部分經鈞院於98年4月1日以98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聲請書誤載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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