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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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前犯於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法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而其所犯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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