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14號

原告 黃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萬4,327元,應提出請求之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例如:醫療費用單據、診斷書、看護費用、計程車費單據、薪資損失等證物影本)。

㈡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

㈢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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