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204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胡景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9月3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1335770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景勝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8月21日17時35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㈢行為:在車號000-000號機車外送箱上張貼「 詹昀臻 欠債還錢聽經地義」討債字句且以一台擴音器持續大聲播放討債錄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影像擷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該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違序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