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就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鎮區○○○路○○○號)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4樓之4,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菘凱公司)因積欠聲請人90年度2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捐債務,因該公司逾期未改選董、監事,原董、監事於民國98年4月1日皆依法當然解任後,迄今無改選,且無其他負責人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公司業務之進行,實有依法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謹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暨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規定,聲請選任菘凱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送達人,以利欠稅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松凱公司積欠其稅捐債務,而為該公司有利益關係之債權人,已據提出菘凱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1件為憑,且該公司董監事任期已於96年6月17日屆滿,經濟部限令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改選,卻未依限完成,致原任董監事已自98年4月1日依法當然解任之事實,業據提出菘凱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7年11月5日經授商字第097012883000號函及98年6月26日經授商字第09801126260號函影本各一件為證,堪認菘凱公司之董事會已因全體董監事當然解任而不能行使職權屬實。本院考量菘凱公司之前任董事長乙○○其對公司營運及事務較為熟悉,且其投資股權最多,本院考量上情後,認為應以選任前董事長乙○○為菘凱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始為適當,爰裁定選任其為菘凱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