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13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三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區域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土地上經營違章工廠,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之土地使用管制,除先前處以罰鍰外,本次限期命上訴人恢復原狀。上訴人循序提起撤銷訴訟,經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重複其在原審陳述無違法事實之情由,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認為係依據被上訴人片面之詞,難以甘服等等,對於原判決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事,並未指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劉鑫楨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