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聲請人 李洲權 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票載付款地在何縣市?何區?若未記載付款地票載發票地在何縣市?何區?
(三)請說明聲請人李洲權如何認係票據權利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