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 楊進吟 原告 楊進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 律師被告 呂瑞香 被告 楊閔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筱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