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1號抗告人 黃淑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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