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197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代理人 游晉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枝 等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曾秀菁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具有法定代理權之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之存在,為訴訟成立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詳予調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二、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28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
三、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曾秀菁為其法定代理人,然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第四屆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滕春霖 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業經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65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確定,故滕春霖以第四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決議之效力,故第五屆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當屬不存在。從而,由滕春霖以第五屆主任委員身分所召集之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亦無決議之效力,第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選出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亦屬不存在,故本件當選第六屆主任委員之曾秀菁,與原告間之委任關係既不存在,則曾秀菁即欠缺法定代理權。惟法定代理權之存在為訴訟成立之要件,依前揭規定,自有命原告補正曾秀菁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或補正其他具有法定代理權之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以符法定程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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