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42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展楙有限公司業經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之姓名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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