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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