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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