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告拓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拓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菊 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3,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715元(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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