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即被告 常世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常世龍因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自陳以此維生,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予以羈押。惟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年8月9日起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觀執字第81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準此,聲請人現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復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9號裁定自聲請人執行觀察勒戒之日起撤銷羈押在案。
從而,聲請人自110年8月9日執行觀察勒戒時起,即非受本院羈押之人,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