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二六九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