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7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6月10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98年8月15日起分6期給付聲請人工資暨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22,627元,如有一期未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僅償還部分款項後,即未再給付予聲請人,迄今尚積欠117,781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8年6月10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方案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122,627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8年6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含資遣費與待發薪資計算表1紙)為證,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意旨堪信屬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前揭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谷貞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