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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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警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378號、111年執他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10年8月7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塊狀檢品1包(淨重28.51公克,驗餘淨重
28.48公克,空包裝重2.83公克)、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淨重0.09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4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另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淨重2.480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驗餘淨重2.477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考,自均係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8.4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4774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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