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606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胤誌余宗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97年6月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聲明書所載,截至民國99年10月30日止,聲明人所轉讓對債務人債權之未償本金餘額為新台幣113,249元)。
二、債務人余胤誌、余宗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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