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美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美俐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胡美俐因本件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在案。現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0年12月6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7日雲檢原木110執2608字第4136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木字第2608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附卷 可佐 。被告現因另案入監執行,人身自由受到拘束,被告已無逃亡之虞,因此,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已消滅,毋庸繼續羈押,爰依前述規定,溯及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有期徒刑之日即110年12月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