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榮宏 被告 吳伯桐 上列被告吳伯桐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蕭淳元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