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卓言彬
孟慶育 被告 杜正峰 上列被告杜正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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