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財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聲請人 王敬誠 上列陳報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上開規定;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陳報人王敬誠陳報受監護宣告人 王偉丞 財產清冊,僅提出受監護宣告人王偉丞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惟陳報人所提出之財產清冊未臻完備,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21日通知其應具狀補正,陳報人未為補正,又經本院電詢陳報人是否補正,經陳報人回覆以受監護宣告人已經過世,無辦理必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景徽